《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保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按照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结合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实际,市文化和旅游局制定了《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于2023年9月19日正式印发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7月15日,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开始施行。该法规范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完善了从轻、减轻的法定情形,增加了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2021年2月9日,文化和旅游部修改并印发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该办法明确了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事项规定有裁量空间的,省级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综合考虑裁量因素,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裁量,供本地区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按照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及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快本地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及裁量基准编制工作”的要求,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坚持以工作实际出发,筛选出近3年来常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综合考量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制定印发了《裁量基准》。

二、制定依据

《裁量基准》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以及文化、文物、旅游、出版、版权、广播、安全等领域相关法规规章和天津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三、主要内容

《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主要内容包括未成年人保护类,知识产权·版权(著作权)类,旅行社经营秩序类,营业性演出监督管理类,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类,文物保护类,文化市场其他相关类,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授权类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类等九方面内容。

四、制定过程

1.开展资料梳理及分析工作。2022年年底,对照《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对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规范依据中涉及处罚裁量权的内容进行梳理、分析,以此作为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制定基础。

2.开展调研走访工作。2023年年初,一是搜集整理了有代表性的兄弟省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建设、制定情况,作为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的前期参考资料和参照系;二是对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各区执法支队进行走访、交流、调研,并与有关专家进行座谈,了解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听取调研对象意见建议。

3.在反复论证和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终稿。2023年4月,在前述工作基础上,形成了《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初稿。之后组织了多轮研讨会、论证会,修改形成了《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后经征求各区文化和旅游局以及市委宣传部的意见修改形成审议稿,于2023年第11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五、适用范围

本《裁量基准》仅供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

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上级执法部门已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下级执法部门原则上可以直接适用;如下级执法部门不能直接适用,可结合实际,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执法部门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六、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原则

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依照《裁量基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三)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相近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七、裁量情形的认定和裁量幅度范围

(一)本基准依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规定的基础裁量档主要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在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之间合理划分三个区间,从轻处罚的数额介于最低区间范围,一般处罚介于中间区间范围,从重处罚介于最高区间范围;

2.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在最高罚款倍数与最低罚款倍数之间合理划分三个区间,从轻处罚的倍数介于最低区间范围,一般处罚的倍数介于中间区间范围,从重处罚的倍数介于最高区间范围。

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三条执行;从重处罚依据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二)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三)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违法情节的,按照以下规制实施行政处罚:

1.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照最低档次实施行政处罚;

2.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减轻、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照最高档次实施行政处罚。

3.同时具有多种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五)本基准及对应的《基准表》一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基准表》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足”、“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六)其他未尽事项,请按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处罚裁量。

八、关于修订

本《裁量基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释”和执法工作实际及时动态调整修订。

九、解释与施行

本《裁量基准》最终解释权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解释,于2023年9月19日开始施行。

政策原文: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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