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建设,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7月5日,市文化和旅游局印发了《天津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是构建天津非遗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引导和保障天津非遗有序健康发展,促进新时代天津非遗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立足天津非遗保护工作实际,是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理念成果和行之有效的经验,予以固定和规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遵循法律法规。《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法》在框架结构上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总体上一致。在传承人的评审程序、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方面,主要引用了《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和《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要求代表性传承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规定每5年开展一次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认定与管理办法》参照此做法;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情形直接引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关于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情形。
二是明确指导思想。《办法》规定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这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回应了新时代对天津非遗保护的新要求,对规范、引导和保障天津非遗有序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近年来,各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成为一个热点,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我们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梳理总结,认真研究,力争通过制定规章制度予以解决。如:关于不得申报的情形,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明确申请人户籍地、居住地、项目所在地、传承地不一致的情形下,原则上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行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报;进一步明确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等。
四是突出可操作性。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作了明确规定,明晰传承人个人、项目保护单位、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市直机关直属单位如何申报、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严格履行申报、审核、复核、评审、公示、审议、公布等程序;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产生、评审回避制度、异议处理等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