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旅游促进条例》9月1日起施行
促进旅游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记者从日前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天津市旅游促进条例》,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届时,该旅游新规将给本市景区价格套上“紧箍咒”,进一步规范旅游经营者价格行为,落实明码标价价格行为制度,全力促进本市旅游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针对部分景区门票不合理、随意涨价等乱象,该条例明确,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景区应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应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学生等,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门票价格减免优惠,并设立明示标志。享受减免门票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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