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十二起指导案例

为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深入整治旅游市场“不合理低价游”等突出问题,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最近部署开展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行动。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一是以免费旅游、购物(会员)送旅游、旅游赠礼品等名义或者以俱乐部、康养活动等形式招徕旅游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二是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招徕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为充分发挥指导案例的教育示范和警示震慑作用,提高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提升行政执法水平,震慑违法者、警示跟风者、教育从业者,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整理了近段时间以来查处的此类典型案件,现予以发布。

案例一

关键字:微信  出境  未经许可经营

在处理旅游投诉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天津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其“丁丁旅行”微信公众号招徕游客2名,参加斐济出境旅游活动。因受新型冠状病毒影响,出境旅游未能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直接主管人员丁某某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关键字:微信  一日游  未经许可经营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对一个旅游团队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黄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窗户外”微信公众号发布旅游信息,招徕组织36名游客,租赁大客车进行蓟州狐狸岭一日游活动,获利19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关键字:门市部  招徕组织  未经许可经营

根据移送线索,执法人员在对天津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体北门市部检查时发现,该门市部与旅行社解除合作关系后,仍以该旅行社的名义从事相关旅游业务。同时,该门市部还开发旅游产品,与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海外代理合作协议》,组织旅游活动。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关键字:门市部  未经许可经营

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和平区某旅行社门市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门市部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组织游客参加旅游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天津市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和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关键字:出境  未经许可经营

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天津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许可的情况下,招徕组织游客参加德国、法国、意大利、捷克、瑞士、奥地利13天出境游。因受新型冠状病毒影响,出境旅游未能成行,此项经营活动无获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给予该公司停业整顿3天,并处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直接主管人员张某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关键字:赴台  未经许可经营

执法人员对天津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不具备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招徕游客参加“轻奢台湾--台湾环岛8日游”,获利91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给予该公司停业整顿3天,并处没收违法所得910元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直接主管人员邵某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关键字:两日游  旅游年卡  未经许可经营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在对某国际旅游(天津)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招徕组织游客3批187人赴河北保定两日游。另外,还采取办理旅游年卡的方式预先收取游客旅游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关键字:两日游  网络  未经许可经营

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蓟州区某旅游信息咨询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组织游客参加旅游活动。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络、店内宣传方式,组织87名游客参加“太行水镇、清西陵、千佛山两日游”,获利381.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蓟州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81.75元和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关键字:企业  报名表  不签订合同  

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滨海新区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游客签订的是旅游专用报名表。经查,该公司自2019年3月成立以来,共组织几百人参加旅游活动,但从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只与游客签订旅游专用报名表和承诺书。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关键字:招徕   出境游  不签订合同

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调查时发现,无业人员刘某为该公司招徕游客2名,该公司在未与这2名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情况下,组织了泰国出境旅游活动。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关键字:企业  不签订合同

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市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

关键字:领队  儿童  出境游

根据游客举报,执法人员对天津某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组织“7.31TR新享民丹4晚6天游”出境旅游活动中,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尹某某提供领队服务,并对参团的3名儿童收取额外费用,共获利1513.84元。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513.84元和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提醒广大市民和旅游者:一是参团认资质,合同需签订。参团旅游一定要选择证照齐全的正规旅行社,网上报名要选择正规的旅游网络平台,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并索要发票、行程单。切勿轻信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和小广告等渠道发布的旅游信息。二是低价陷阱深,游客需防范。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不法人员,往往通过低价或免费旅游来招徕游客。这些“免费的午餐”背后是强迫购物和参加自费活动等诸多陷进,广大游客切勿因小失大,谨防上当受骗。三是消费要理性,维权需依法。在旅游过程中要理性消费,不要轻信导购“洗脑式”宣讲,对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等行为可通过拍照、摄像和购物凭证等保留证据,以备返程后进行维权。旅游过程中发生纠纷或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的,旅游者要依法理性维权,切不可采取“罢游”“擅自离团”“拒绝登机”等过激行为,避免扩大损失,使自己由受害者变为利益的侵害者。欢迎广大游客通过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或88908890便民热线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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